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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位香港特年近八旬的老者陈学敏来信投诉称: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丁朝生海口苏南村镇银行合伙串通设下骗局,串通海口龙华法院执行局冯柯明,以《借款及担保合同》违法公证书为依据,以执行裁定书查封执行要侵占陈学敏的17套房产财产。这一起令人震惊的诈骗虚假诉讼案件在港澳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手段情节令人咋舌。
陈学敏说:他在海口经人介绍与丁朝生认识,2013年丁朝生拿出了一份承诺书和一张电子回单向我寻求帮助,声称自己在海南亨通八达投资有限公司拥有30%股份,并描述了他的公司在澄迈县财政局购置的土地。这块土地价值3000万,他信誓旦旦地保证,不出两个月,这笔款项就会到位。需要陈学敏帮忙用17套房帮他做担保抵押,求我签署了《借款及担保合同》,并说没有任何风险,我觉得他不会骗我,毕竟我是在帮他的忙。
后来丁朝生约陈学敏出来喝茶,说签署的《借款及担保合同》需要做公证,他带陈学敏来到海南省琼崖公证处,他出示了一份与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事先拟定的《借款及担保合同》。陈学敏说我眼睛不太好,看不太清楚合同内容,希望拿回家慢慢看。但他急切地希望我立即签名,并保证一切都在正常程序内。丁朝生告诉我,这只是办理抵押公证手续,三个月后一切都会解决,我相信了他的话。在公证处的催促下,我匆匆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但我没想到,这一刻,我已经迈入了丁朝生精心布置的诈骗陷阱。
回想起来,我和丁朝生之间没有任何合作项目,我之所以愿意做这个抵押担保人,完全是出于善意。然而,我被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丁朝生一伙欺骗了。我陷入了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朝生一伙精心策划的诈骗圈套。
这个诈骗团伙精心策划的过程步骤:
陈学敏说,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首先与丁朝生签订贷款担保合同,然后他们利用我的信任心理,一步步诱骗我签下了《借款及担保合同》。这个诈骗圈套过程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丁朝生一伙利用了我的信任和疏忽,让我在没看清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他们利用我的善意心理,一步步将我引入了陷阱。第一步,我被诱骗到公证处,签署了预先由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丁朝生拟定好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公证书。随后,这个诈骗团伙进一步行动,勾结龙华法院执行局局长冯柯明,没有执行贷款人丁朝生,反而下达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来查封执行我名下的17套房产。这个诈骗团伙的行径令人发指,他们就是想占有我的财产。
这个团伙实施诈骗时多处违法的虚假手段:
陈学敏为了揭示这个诈骗团伙的真实面目,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违法的、无效的。该公司没有直接放贷的资格,且海南省青年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仅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共同创业的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60万元。超过额度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朝生预先签好的两份贷款担保合同是违法的无效合同。其次,《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写明,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贷给丁朝生4142129元,期限仅为三个月,资金用途是该公司替丁朝生向海口苏南村镇银行偿还贷款。这种以新债还旧债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银监会的规定。国家不允许担保公司超出担保贷款额度实行贷款,而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给个人担保贷款额度只有20万。因此,这份主合同《借款及担保合同》实际上是违法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最后,《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3个月固定利息为22.4%。逾期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至50%。这些高额的利息和罚息显然是不违法的高利贷。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这个诈骗团伙从一开始就精心策划了这个骗局,他们利用了我对合同的疏忽和不了解,想占有了我的财产。
二,更令人震惊的是,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出具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公证书也是违法的、无效的。现在我们去查核时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并没有存在这份公证书的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必须对申请公证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真实、合法、充分的审查。然而,海口市琼崖公证处在审查这份《借款及担保合同》时,明显违反了公证的审查程序。他们对丁朝生作为连带担保人两次向海口苏南村镇银行借款165万元和15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4142129元资金来源没有做任何审查。而当事人丁朝生又故意隐瞒了借款的资金用途和资金项目,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说明公证处在公证《借款及担保合同》时,并没有对要公证的事项证据是否真实、完备,手续是否合法,资金债务的来源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从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丁朝生和陈学敏三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时间上看,人为违法操作太明显了,《借款及担保合同》书是2015年2月1日签订的,然后当天就去了公证处,而公证处当天2015年2月1日就受理发放公证书,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建公证时也不在现场,这样的公证让人不得不怀疑其背后的操作。
在这份公证书中,公证处并未进行应有的审查,这样的公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具备直接放贷的资格,还超出了法定的贷款担保额度。因此,陈学敏与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丁朝生签订的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合同。此外,在公证过程中,房管局提供给陈学敏的房产证明已经过期,这使得海南省海口市琼崖公证处的两份公证书——(2015)琼崖证字第1244号和(2015)琼崖证字第3636号被视为非法和无效。
三,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执行局的冯柯明法官执行此案时明显存在问题,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高法,四个法院的判决似乎都在竭力掩盖事实真相
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海口龙华法院提出诉求,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执行局的冯柯明法官在处理此案时明显存在问题。他未对《借款及担保合同》公证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也没有审查,事实上苏南银行贷给丁朝生的第一笔贷款资金,竟然转到了一个已经多年未进行年审、无任何经营活动的公司。第二笔贷款则不知去向,这些贷款资金的最终流向,成为了揭开这起诈骗案的关键所在,法官对担保人提出的贷款资金去向问题置之不理,也没有经过开庭审理,没有执行贷款人丁朝生财产就匆匆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查封的担保人陈学敏17套房产。这起案件中,无论是银行、法院、银监会相关机构,都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这不仅让我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更让我们对那些本应维护社会秩序的机构失去了信任。他们似乎在共同策划一个针对陈学敏这位抵押担保人的精心骗局。这不仅仅是想对17套房产的侵占,更是对法律的公然挑战。
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这个骗局,这看似普通的贷款纠纷,背后却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这个合同,表面上看似平常的贷款协议,却隐藏着高利贷的影子,而龙华法院在此案中的角色也让人质疑。为何他们没有首先起诉债务人以清偿债务,而是直接查封担保人的房产?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法院四个法院的判决似乎都在竭力掩盖事实真相。这样的处理方式,无疑加速了诈骗行为的合法化。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存在严重的问题
丁朝生,一个在2003年因诈骗、勒索、非法拘禁等多项罪名被判刑的人,2011年1月12日又借走了别人的300万元后消失无踪。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人,居然在苏南银行轻松获得了165万元和150万元的巨额贷款。苏南银行在审查贷款条件时,对丁朝生的犯罪记录、经济状况、生活来源、个人和家庭收入、征信情况、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等重要信息,竟然没有进行任何审查。他们仅仅依据丁朝生已经吊销的海南鑫源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以及一份月收入5万元、年收入约60万元的《收入证明》,就为他提供了贷款。更令人震惊的是,苏南银行贷给丁朝生的第一笔贷款资金,竟然转到了一个已经多年未进行年审、无任何经营活动的公司。第二笔贷款则不知去向,这些贷款资金的最终流向,成为了揭开这起诈骗案的关键所在,我们不禁要问:这笔钱究竟落入了谁的手中?当我们带着疑问来到银监会,工作人员透露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苏南银行在贷款用途申请中写是贷款给陈学敏装修房子,这根本就是子虚乌有之事,工作人员说他们也注意到了苏南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但出于种种原因,他们并未向上级汇报,也没有向公安部门报案。这一切的一切,都让我们有理由相信,苏南银行内部有人与丁朝生串通一气,共同设下了这个诈骗圈套。根据我国的法律,隐瞒巨额债务并继续借款不还的,应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无论是从公证处的审查问题,还是从银行的贷款审查问题都有人为操作的情况呈现,都可以看出这里面涉及到的问题远比想象的要复杂。这不仅涉及到个人的权益,更涉及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这个诈骗团伙幕后策划人是谁呢?一些疑点证据已经浮现:
经过对涉案公司人员全面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体现:
1. 黄洪卢是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 黄洪卢与丁朝生在2010年10月29日成立的海南亨通八达投资有限公司里共同担任股东,黄洪卢还是法人;
3. 黄洪卢还担任海南海口苏南村镇银行的高管职务。
这些证据都指向了一个可能的事实,这起诈骗案件是由丁朝生与和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黄洪卢,以及黄洪卢还是海南海口苏南村镇银行高管的职务之间关系实施的,以上几点都为这个结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法律评论:
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这个骗局,相关法律认定无效担保的条件有以下几种情况: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关系之上,如果主合同因违法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无效。
·主体无效:如果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质,那么担保合同无效。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等都不具备担保资质,他们签订的担保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
·担保合同形式和标的物不当:法律规定,担保人只能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五种担保,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物品以及未经登记批准的对外债务担保也是无效的。
·超过担保责任期:担保也有有效期,法律规定称为担保期。如果超过了担保期,那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意思表示虚假:如果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那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的主体不合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都属于无效的担保合同。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高法,这四个法院没有对《借款及担保合同》和《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应有的审核,而是滥用法律条文,做出了许多让人质疑的裁决。这份《借款及担保合同》中明确提到:“3个月的固定利率为22.4%,按日计算,按月结。”这样的利率设定,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个高利贷合同。而法院直接主张查封担保第三人房产,这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陈学敏作为担保人,已经多次向法院提出要求,希望查清苏南银行的贷款资金流向,以确定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丁朝生的借款行为是否真实。但令人失望的是,三个法院对陈学敏的请求置若罔闻,对高利借款的约定也未进行应有的追究。
从这些违法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有预谋的虚假借款诈骗案件。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丁朝生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协议,银行贷款资金并未真正进入丁朝生的手中。他们设下的诈骗条款、违规公证,都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陈学敏这位担保人财产的目的。
公安部门可直接定性为诈骗的有以下行为:1、明知还不上还借款的涉嫌非法占有。2.借款理由和直接用途不一致涉嫌非法占有。3、借款后没有还款态度和行为的涉嫌诈骗。
从以上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背后是海南青年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黄洪卢、同时黄洪卢也是海南海口苏南村镇银行高管和丁朝生等人的精心策划。他们串通一气,利用法院的腐败法官,精心设下连环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陈学敏实施了诈骗。这个犯罪团伙的行径极其恶劣,他们利用金融和司法资源,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