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云密布的非法吸存案
当事人:家族式团伙犯罪却只抓两人
本报记者 莫云
“利用亲属、朋友开立的153个银行账户收付款,组织家族成员担任涉案公司的员工、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角色深度参与涉案犯罪,建立起一个分工明确、层层获利的犯罪集团疯狂非法吸存和高利转贷,最终却只有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个追责结果很难接受”,债权人高永潮、黎子明对陈敬强、陈健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一案的最终追责结果表达了自己的强烈不满。
空手套白狼的“民间借贷”
“你贪图是对方的高息,人家贪图的是你的本金”,这是流行在民间高利贷圈子的一句名言。
从2012年开始,广州番禺人陈敬强和陈健华两人合谋,开始了一门古老的生意:借鸡生蛋。这一借鸡生蛋的游戏直到2017年因无法偿还借款人的本息而东窗事发。
经过数次庭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对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敬强和陈健华利用开业宴会以及各种聚会时公开宣传,以项目投资等名义向公众借款,并以高息为诱饵,每月付息,到期还本的承诺,于2012年到2016年期间,向高永潮、黎子明等人累积借款21474.04万元,其中高永潮借款为11600万元、黎子明借款为2600万元。不仅如此,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陈敬强和陈健华在2013年至2014年间合谋,以陈健华的名义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套取贷款,将其中的部分贷款高息转借给他人,共获取利差37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敬强、陈健华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
据此,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陈敬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8万元;二、被告人陈健华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三、追缴被告人陈敬强、陈健华高利转贷违法所得37.307283万元;四、责令被告人陈敬强、陈健华退赔集资参与人陈某梅人民币533750元、高永潮人民币36765704元、黄某荣人民币738000元、蒋某钊人民币3800000元、黎子明人民币10209380元、吴某尊人民币3913100元。
当事人:精心策划的家族式团伙犯罪
法院的判决引起了部分出借人的不满,其中高永潮和黎子明意见最大。他们坚持认为本案问题较大,存在遗漏共同犯罪嫌疑人、遗漏犯罪事实、经办人员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等一系列严重问题。
高永潮和黎子明同为广东江门人,他们经人介绍,与两位被告人的相识,到今天看来是高永潮和黎子明这一生中最大的错误。
在高永潮和黎子明看来,陈敬强和陈健华跟自己借钱进行所谓的“投资”,根本就是一个有组织和预谋的家族式团伙犯罪,在借钱之前就已经想好了还不上之后如何责任最小化。
疑问一:家族成员是否参与到本案犯罪活动?
高永潮告诉记者,从案件的审理过程来看,好像没有什么问题,但实际上陈敬强和陈健华两人仅仅是一个庞大犯罪集团的两个核心人物而已,其家族成员中有多位人员涉案,另外仍有多位骨干成员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高永潮说,陈敬强、陈健华表面上打着广州市珩联担保有限公司以及广州市讯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幌子,但实质上主要是通过他们双方家庭的29个成员或亲友,开立153个私人银行账户用于收付款,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这两个家族的主要成员,如陈某秋(陈健华妹妹)、罗某贤(陈健华妹夫)、罗某鹏(陈健华妹夫)、陈某东(陈健华父亲)、蒋某芬(陈建华母亲)、陈某添(陈敬强弟弟)、陈某茵(陈敬强侄女)、李某红(陈敬强弟妇)等人,有的担任涉案公司的员工、股东、法定代表人,还有的形式上是借款给公司的债权人或代表公司出借款项的放贷人,显然已经深度参与本案的整个犯罪活动中去。
高永潮进一步解释到,但与媒体报道的动辄拘留、逮捕几十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存在重大的区别,在本案中,广州番禺公安局仅仅对陈敬强、陈健华二人立案侦查,而至今,广州番禺公安居然连蔡某宝、陈某生、陈某仪、陈某祥、陈某茵、陈某东、蒋某芬、蒋某斌、罗某鹏、罗某贤、文某光等深度参与本案的亲属好友连笔录都没有做,显然存在有意包庇与放纵犯罪的情况。
高永潮强调到,陈某秋作为陈健华的妹妹,其深度参与了本案非法吸存犯罪之中包括借款、放款、追款、涉案公司行政、银行账户管理等各个环节:(1)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涉案《借款合同》,帮助吸收和高利借出资金时,(2)亲自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作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帮助追回放贷自己,(3)按照陈健华的指示,管理银行账户和行政事务管理,无疑就是本案的第3号人物,显然系全面的积极参与者与骨干犯罪分子。可以说,即使上述其他家庭成员不予追责,也不能将其排除在外。
疑问二:部分借款是否涉及虚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犯罪所得?
高永潮继续补充到,陈敬强、陈键华家族内部成员或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还存在恶意串通签订《借款合同》虚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犯罪所得的重大犯罪嫌疑。
譬如,陈健华妹夫罗某鹏无稳定收入,根本不具备出借4000多万元的实力,但仅仅他一个人就与陈敬强、陈键华签订了23份《借款合同》,这些合同签订时间起于2014年2月12日,终于2015年7月1日,每份借款合同的间隔时间大概在1个月之间,甚至有隔3天就再签下一份合同的情况,如果是正常的借款,这在现实中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核对与罗某鹏相关的银行账户流水,可以发现罗某鹏用于出借资金和收取利息的银行账户,同时又是其提供给陈敬强和陈健华用于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账户,故其出借款为假,而利用虚假借贷侵吞集资款才是真。
又如,何某强系涉案平台公司广州市讯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股30%的大股东,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8日大约1年1个月的时间里,何某强与陈敬强一共签了38份借款合同,相隔时间短则几天十几天,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由于陈敬强和何某强两人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平台公司的大股东,他们根本就没必要自己跟自己做生意。
高永潮认为,这些借款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出借有没有相关的银行流水,谁收的款,利息怎么算的,有没有归还这些借款,通过什么方式什么账号还的,最终又是谁收的钱,通通都没有核查清楚,根本不能排除是虚假的。
疑问三:本案侦查过程是否存在问题?
黎子明认为,番禺公安的侦查过程存在一系列严重的问题。譬如,番禺公安仅向被害人蒋某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至今未向本案其他众多被害人送达上述《鉴定意见通知书》,剥夺了本案其他众多被害人提出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法定权利,显属严重程序违法。又如,番禺公安扣押了广州市珩联担保有限公司出纳账(电子表),并作为重要检材提供给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该项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至关重要的证据最终却并未移送检察院以及法院审查,导致本案部分重大事实无法查清,这显然系故意隐藏重要证据,应予追究。
黎子明补充到,番禺公安还存在对明显的犯罪线索不闻不问的情况。譬如陈敬强弟妇李某红已经亲口承认,其与陈敬强曾经有虚构债权债务侵吞公众集资款的行为,而员工亦曾经明确地指出,涉案公司的会计曾经有销毁财务账册的行为,但番禺公安根本不对上述明显的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明显属于有案不立、有案不查。
最后,高永潮和黎子明均表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在本案中徇私枉法,有案不查、违法不究,充当保护伞帮助涉罪人员逃避惩处,任他们自在逍遥于法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将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一定要将真相揭露出来,相信人间自有公道。”
律师观点:本案犯罪事实存在进一步深挖的空间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翁春辉律师认为,陈敬强和陈健华的行为无疑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的高利转贷罪的,但本案与过往的典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还是有重大区别,若认真审查本案证据、全面调查本案事实,本案应该仍存在应当追究的其他责任人员以及应当进一步侦查的犯罪事实。
翁春辉律师强调,高永潮和黎子明提及的情况应当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若当事人提及的上述问题均被查证属实,按照法律规定来说,相关人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接下来下一步工作,翁春辉律师表示,会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依法协助当事人将维权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