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生效裁定被撤销背后的利益纠葛
世界报社 林彦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法院多次强逼债权人吴华彩收案外人的钱,这是明显的错误。
更多的错误还在于:生效裁定被撤销、调解笔录协议书被否决、执结标的被拍卖、查封财产被确权、私下涂改法律文书无人追责、解封涉案标的让案外人转移财产无处纠错、合议庭统一意见驳回案外人异议不维持、审委会决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笔录被推翻、弄虚作假的审委会笔录又得逞、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拒不纠正......
18年冤案何时了。一起简单的借款抵押物执结完毕11年后又恢复执行金钱义务于法无据,本案36份文书(其中22份民事案、14份行政案),本案是(案外人异议),这里面的水有多浑,利益勾结有多深?
执结案件的背后
1990年代初,海南房地产的火爆超出了人们的现象。1992年8月,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村镇建设服务总公司(下称“坡头公司”)成立,主要业务是搞房地产,也想从房地产市场大赚一笔。
资料显示,坡头公司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资金来源为自筹,法人为陈罗江为主要出资人(债务人)。1994年1月,坡头公司向吴华彩等人借款68.96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协议约定,若公司到期无力偿还,坡头公司愿将以公司名下土地用于抵债。
此后,随着海南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坡头公司也受到了严重冲击,加上本身资金链的断裂,很快陷入了困境,当初的融资和借款无力偿还。
2001年8月,债权人吴华彩将坡头公司告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并对该公司名下的120亩土地申请了财产保全。
2001年10月,霞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坡头公司十日内偿还欠款本金68.96万元及按照协议约定的月息2.1%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日止。
由于坡头公司无钱偿还,2002年6月28日,吴华彩向法院申请执行查封的120亩土地。
2005年4月15日,在霞山区法院执行局(全国优秀法官林保南)主持的调解下达成“调解笔录协议书”。协议约定,坡头公司愿意依法对被查封120亩土地进行评估,并作价抵偿债务,并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其时,坡头公司对吴华彩等人的欠款加利息在308万左右,查封的土地尚欠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金为135万左右(连同滞纳金)。后经法院委托,该土地评估价格为492.32万元。
当时,为了慎重起见,在签订的调解协议中第五条,双方约定由坡头公司将该协议内容告知坡头区国资公司,若15日内无异议,该协议便生效。99天后,该协议经林保南法官确认后签章。
2005年4月16日双方当事人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妥善解决债务问题并达成和解协议,再签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由法院委托评估、由法院委托审计、土地出让金由债务方负责。其中的第五条约定:双方签字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已经排除2005年4月15日的要等十五天无异议即生效问题。
根据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中国法律框架内不属于国有企业,而根据调解协议中的约定,湛江国资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也没有提出异议,坡头区政府提出的理由也无法律依据,故该协议早已生效。
2006年1月16日,霞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吴华彩的申请,向湛江市国土局送达了上述抵债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湛江市国土局协助将查封土地办理产权证转移至吴华彩名下。至此,该案已执结。
但令吴华彩没有想到的是,一张围绕着巨大利益交织成的大网正在迎面扑来。
2006年1月26日,湛江市国土局以执行标的物“未缴清土地出让金、未依法领取土地证”等理由拒绝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法律文书,明显违法。
2005年12月20日坡头国资公司“通知”收缴坡头公司公章。
2006年3月8日,坡头国资公司以及案外人行使原坡头公司公章名义,向霞山区法院提出申诉,以执行标的没有经过国资公司的同意,要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书。但申诉人材料只加盖了公章,却没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字及必要的身份证明。
2006年4月7日坡头国资公司“通知”收缴坡头公司营业执照。此后,霞山区法院也态度大变,表示不再执行以物抵债的裁定书。
但在吴华彩的申诉下,2006年10月31日,霞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统一意见驳回案外人坡头国资公司异议,依法通过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驳回国资公司异议并作出(2002)霞法执字第3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异议。该裁定还特别注明: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2012年8月31日修正)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本案属于终结案件。
利益驱使违法处理标的物
吴华彩的代理律师认为,湛江市国土局及第一案外人、第二案外人以更改法人后的坡头公司的出尔反尔,他们给出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执行标的物早在1993年4月就已经由原坡头公司与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了部分出让金,尽管没有全部缴纳完毕,但不影响合同的合法性。
第二,根据法发[2004]5号文第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权证的,对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预查封”。而霞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宗土地的查封是在2001年8月15日,是在法发[2004]5号文实施之后,并无不当。
第三,2005年8月1日,湛江市坡头区政府干预国土部门停止办理土地证,2006年3月8日国资公司的发文干预,其理由都不成立,原坡头公司属于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坡头区政府和湛江国资公司并无关联。1995年10月,政府对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时,原坡头公司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相关内容中,没有国有资产的内容;直到2009年4月3日的企业变更登记,依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综上所述,坡头区政府和坡头区国资公司的发文,是典型的政府公权力干预民间经济案件的审理,是典型的违背司法公正原则的行为。
即便是在如此多的法律和事实面前,2005年11月,查封的涉案标的物被拍卖。吴华彩说,这是明目张胆的恶意串通行为。
2007年4月2日,霞山区法院(2002)霞法执字第346号之一裁定驳回了坡头国资公司关于执行标的物的异议。
坡头国资公司不服,又向湛江市中院得出复议。2007年8月15日,湛江中院以被申请人坡头公司未付清土地出让金、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物抵债合同无效,未经国资公司同意等理由,作出了(2007)湛中法执督字第64号《民事决定书》,指令霞山法撤销了两份生效《民事裁定书》。
那么多政府部门如此密集的干预司法案件,真的是为了防止国资流失而采取的正义之举吗?
吴华彩及其律师的调查结果认为,事情的真相不仅不是为了防止国资的流失,相反是多部门串谋侵吞吴华彩合法权益、侵吞集体企业360亩土地(含涉案标的120亩地)作价130万元底价,以132万元骗取中标形式,假借企业改制为名(夫妻围标)严重侵权违法犯罪,针对120亩土地的叫停,背后涉及的是巨大的贪腐和利益输送。
根据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湛江市土地登记发证信息证明”,湛国用(2010)第40017号国土证,正是涉案标的分割部分面积:49785.40平方米,贷款额:4000万元(仅是74亩地,银行规定抵押贷款率仅60%),可见360亩地造成国家、集体等债权人经济损失有多大?逃避税金有多高?
谁在对物权和司法进行公然的践踏
吴华彩表示,在坡头区政府、湛江市国土局联手干预法院公正执行,之后围绕着取消撤销120亩土地的执行的违法行为也一个又一个地冒了出来。
2007年8月15日湛江中院作出的(2007)湛中法执督字第64号决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新《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证实湛江中院不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指令撤销生效裁定书,系明显错误。
而为了将执结案件推翻,霞山区法院个别办案人员竟然对审委会的笔录进行了伪造。
有证据表明,2007年9月28日,霞山区审委会讨论坡头公司欠款案件的结论是:“统一意见,同意按中院的决定执行,撤销原两份民事裁定并按原判决执行”及注明为“第一次会议”。
但是,早在2007年3月30日,霞山区审委会关于坡头公司欠款案件还有一份会议笔录 ,其结论是:“审委会多数人意见驳回国资公司的异议,按以物抵债裁定执行”。
从两次审委会笔录的时间上看,明明时间在后的“2007年9月28日会议记”却成了第一次会议,这个漏洞表明审委会笔录有造假嫌疑;此外,却仅仅只有一个手笔签名,不仅造假还违反民主集中的原则;其三,这样的会议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吴华彩的律师《在执行监督再审申请》中分析认为,坡头国资公司、湛江中院、霞山区法院的个别执法人员“深度”介入坡头公司被查封标的物的执行,目的是为了掩护另外一个案外人李瑞光的资产转移行动,已构成刑事法律责任,必须追究。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第一、2005年10月,作为被申请人坡头公司的第一案外人坡头国资公司,向湛江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一份关于坡头公司承债式集体产权的有偿(转让委托书),转让底价为130万元。
第二、2005年11月22日,第二案外人李瑞光和湛江烙印发展有限公司(李瑞光丈夫黄华强的公司)预交竞拍押金,系夫妻两人围标,更狗血的是,此时,坡头公司法人为黄华明,黄华明是黄华强的同胞兄弟,最后的结果就是,所有的资产(360亩土地,含涉案标的120亩)以132万元的价格,自家人卖给了自家人。而此时,土地价格已经暴涨为每亩120万元。
第三、2005年12月20日,坡头国资公司发出两份“通知”,有“坡头公司申请改制,要求将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等相关资料进行移交”等内容,这两份通知内容还注明是代管,但与之前国资公司向法院申请复议所称的“被执行人(坡头公司)1999年11月移交人事财务给申请人接收”自相矛盾,证明之前复议的内容系虚构和伪造,涉嫌证据作假行为。
第四、坡头区国资公司对坡头公司的改制不能成立,法院调查坡头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2年8月成立时,主要出资人为陈罗江。2005年11月以企业改制为集体企业,到2006年换法人,再到2009年4月3日变更为李瑞光时,企业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既然是集体企业,国企改制就无从谈起,其目的就是为了转移资产。
第五、从资产拍卖转移时间上看,法院存在违法行为,在2005年11月湛江国资公司委托拍卖坡头公司的资产时,吴华彩诉坡头公司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在先,湛江中院和霞山法院通过系列的违法手段,让李瑞光、黄华强夫妻二人,成功地拿走了被执行人360亩土地(含吴华彩申请执行人的120亩抵债土地)。
为了让吴华彩就范,在2007年4月,案外人向法院转入执行款308万,算是解决欠款,因没有法律依据,执行款被吴华彩拒收。
经吴华彩多方查实,当时欠钱的是原坡头公司,法人没有变更,仍然为陈罗江,而付款方是坡头区国资公司与吴华彩并没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故该公司无权清偿债权债务。
吴华彩表示,霞山区法院为此作出第18号、第19号、第28号、第32号执行裁定均是违法行为,受理了不该受理的案件,被湛江中院(2010)湛中法执复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上述多份执行裁定。发回重审后,又作出与(2009)霞执异字第18号之一执行裁定同样的裁定内容,是明显的一错再错。也进一步证实了案外人李瑞光提出执行异议明显违法。
有意思的是,2010年11月29日霞山法院(2009)霞执异字第18号之一执行裁定,判令异议人湛江市坡头区村镇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吴华彩借款本息总额3849388.22元。从这份裁定可看出,法院多年多次强迫债权人收案外人的钱,而当事人却并不认可这种债务关系。
更甚的是,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将该公司变更为被执行人,其做法更是故意的违法行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土地被查封期间办理了国土证,法院不仅没有追究违法行为,反而将涉案标的物解封让案外人转移财产,这已构成刑事犯罪事实。而债权人,多方实名举报却无人予以纠错,在走投无路之下,才不得不收下了“不明不白”的执行款。
在法院看来,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债权得到实现就不了了之了。但在吴华彩看来,即便是执行完毕,案件中的错误也必须得到纠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2012年8月31日修改)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此后,一直对判决不服的吴华彩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由于吴华彩的申诉触及了某些人的利益,黑恶势力曾向他及其家人发出过恐吓威胁。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进行跟踪报道。
吴华彩律师的法律意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债权人只是与湛江市坡头区村镇建设服务总公司签订过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罗江,债权人吴华彩只与该公司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关系,针对(2020)粤0803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的第一案外人湛江市坡头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李扬、第二案外人李瑞光没有法律关系。因此,本案被执行人坡头区村镇建设服务总公司是唯一的被执行人,陈罗江因没有上诉权也不提出上诉,但他曾三次在融资协议书面表示要继续执行。
由于合同约定就是以土地抵押的借款,以物抵债裁定不需要和解协议已足够理由,事实和解协议早已生效。
坡头区国资公司一份落款2005年10月,没有具体日子的《转让委托书》,有第一案外人国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扬亲笔签字,将属于债权人特定物的涉案标的物120亩土地,连同债务人余下240亩土地进行拍卖;2005年12月20日非法强行收缴被告企业“公章”;2006年4月8日,违法强行收缴被告“营业执照”。就凭上述发生事项及其相关文件通知的日期,就可以证实案外人复议申请书中第一点第2项自称:“本案被执行人的人事、财务等关系已于1999年11月18日全部移交给申请人接收”完全是伪造的公章、伪造证据行为,湛江中院受理了不应受理的案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根据“宪法至上”的原则,已经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公民的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侵权人依法应当负法律责任。2005年10月拍卖标的物,属严重侵权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109号通知及机要“函”发广东省高院,要求广东省高院“依法审查处理”本案,广东省高院认为:执行错误应由执行法院处置。且(2017年9月—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多次网上指令霞山法院依法纠正违法审判的法律文书,但霞山法院、湛江中院均不愿纠正,故意推卸责任,于法欠妥。
湛江霞山法院滥用司法权,其不适用《拍卖法》,也不适用诉讼法,结果实体、程序都违法。案外人强行收缴企业公章、营业执照、私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查封期间颁发国土证和私下解除被查封财产均属违法行为,违法即无效。本案360亩土地所有权在2005年6月2日的执行依据第346号裁定书已确认,不需再举证证明。该标的物归属债权人与债务人。依法(该物360亩土地:其中120亩归债权人:吴彩华,余下240亩归村镇公司)。因案外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案外人及故意执法违法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