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海南何以树立司法权威!

2022-01-14 11:17

同案不同判!海南何以树立司法权威!

世界报社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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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福星公司刘竹林

同案不同判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号发布了《关于完善统一适用法律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新规:同案必须同判!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该统一适用法律标准,对于疑难重大复杂案件,要在案例检索库里进行类案检索,目的就是为了禁止同案不同判。然而三亚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筒称‘福星公司’)反映遭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同案不同判的民事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新规背道而驰。

一、三亚福星公司反映,在一起房产纠纷中遭遇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海南东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兰公司)2012年9月、2013年4月,向福星公司借款,以东兰公司名下的12套房屋作为抵押,同时双方对这12套房屋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还有9套房屋在房管部门,进了网签备案登记。相继东兰司将新浪国际公馆1-3101号等房屋,交付福星公司。因东兰公司逾期还款未果,福星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法院作出了(2019)琼02民初24号调解书。        

福星公司对东兰公司交付的“新浪国际公馆”1-3101号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投入使用。2016年,福星公司突然接到法院传票,称东兰公司把新浪国际公馆1-3101房屋又卖给一位叫王海根的人,应诉过程中,方知王海根在东兰公司购买了四套房,其中就包括这套1-3101号房屋,自此,福星公司卷入,这起旷日持久的房产纠纷案中。

二、公正的判决                              

2016年11月,王海根等三人就与东兰公司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在三亚城郊法院庭审中,王海根陈述,他用501万元在东兰公司买了四套房,其中1-3101号,1-3102号只各交了30万定金,其余的441万元是1-3103号房、1-3105号房的定金及房款。              

庭审中查明,王海根于2012年2月14日与东兰公司签订《新浪国际公馆认购书》,约定:王海根认购东兰公司的新浪国际公馆1-3101号房,建筑面积100.4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9.36平方米;房屋单价35255.45/平方米,总价354万元,定金30万元;于2012年2月29日之前补齐总房款的50%即147万元,于2012年3月14日付房款的50%即177万元,汇入东兰公司指定账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所交定金不退还,东兰公司有权将房屋另行处理。本认购书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且买受人二日内交纳定金后生效,待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本认购书自动终止。

同时,王海根以同样方式,还购买了新浪公馆的1-3102、1-3103和1-3105房屋,就该三套房另行支付了70万元定金,又于2012年3月22日支付了1-3103号房款172万元,1-3105号房款229万元。

王海根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1-3101和1-3102购房款(上述付款情况,均在庭审笔录有记载,有东兰公司负责人的陈述,银行转账上还有备注)

一审判决认定王海根与东兰公司签订的《新浪国际公馆认购书》合法有效,但王海根在履行《新浪国际公馆认购书》中已违约,东兰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海根主张将涉案1-3101号房产权证过至其名下,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1-3102号房与1-3101房的一审判决相同。

三、二审办案人员违背、捏造事实,枉法裁判

王海根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办案人员,无视王海根没有如期交房款的违约事实,反而认为:《新浪国际公馆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背王海根2012年3月22日支付的401万元明确备注“1-3103”、“1-3105”购房款的事实,强行将 其中的部分款项认定为1-3101房款;在因王海根违约,东兰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认购书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臆断,竟然将正常情况下赠送的精装修,地下车位,家电家私等折抵购房款,为王海根已凑齐了‘基购房款’,掩盖了王海根违约事实真相,强行要求继续履行认购协议。二审改判: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东兰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海根2012年2月14日签订的《新浪国 际公馆认购书》 4、东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王海根办理新浪国际公馆涉案房的房地权属证书。          

 四、状告无门     

二审改判后,福星公司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请再审,再审审判人员,以被告人东兰公司未提请再审为由,裁定驳回福星公司的再审申请。

之后,福星公司,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以同样的理由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福星公司的抗诉申请。自此,对这桩房屋纠纷案不公正判处是状告无门!                          

五、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有着同样案情的1-3102房的另位买房人张广荣,申请检察院抗诉,得到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该院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二审改判错误,最终做出(2019)琼民再29号民事判决书,最撤销了该案的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1-3102房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审理结果后,经东兰公司负责人告知,三亚福星公司才知道这一情况。东兰公司认为1-3101房与1-3102房情况基本一致,均因王海根违约,不能继续履行认购协议,更不能在仅支付30万元定金的情况下就拿走三亚市一套价值几百万海景房,因此极力支持福星公司,通过法律程序拿回1-3101房屋。

故此,福星公司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承办人员,无视王海根违约行为证据链的存在,仅凭东兰公司负责人魏泽诚在(2019)琼民再29号案件制作的笔录,诈骗罪的讯问笔录及魏泽诚给王海根发送的短信孤独证据,臆断东兰公司仍然同意将新浪国际公馆1-3101、1-3105两套房卖给王海根;硬性的把王海根付款单据上,己经备注标明的专门用于购买1-3103房、1-3105房的款项,视为购买1-3101和1-3105号房屋的房款。

王海根在东兰公司一共买了四套房子,按照承办人认为的情况下,王海根仅支付的501万,加上所谓的赠品拆抵款项,买四套房子够用吗?1-3103房款应是多少钱,实际付了多少钱?1-3105房款应是多少钱,实际付了多少钱?1-3101房款应是多少钱,实际付了多少钱?所谓的赠品价值多少钱?赠品究竟能够抵扣多少房款?1-3101房的总价是354万元,仅支付了30万元定金,究竟什么样值钱赠品能够抵充剩余的324万元房款,几乎是一套房屋的价值?

承办人员仅凭孤证及一方在二审中新提出的说辞,千方百计的为王海根凑齐购买1-3101房的款项,极力掩盖王海根违约事实真相,主观臆断,推定王海根已经支付大部分购房款,认为《认购书》可以转视为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此,不予支持福星公司的抗诉申请,是业务能力出了问题,还是另有隐情,不得而知!

围绕新浪国际公馆1-3101房《认购书》纠纷一案的基本事实情况如下:

一、东兰公司与王海根之间的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附履行条件《新浪国际公馆认购书》

二、王海根在没有如期交购房款,且仅支付了30万元定金的情况下,诉至法院,提出继续履行《认购书》的诉求,一审法院认定王海根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没有支持王海根的诉求; 

三、王海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官歪曲事实,断章取义,主观臆断,并将所谓的“赠品”抵充房款支持了王海根的诉求; 

四、福星公司依受害第三人的身份,据理申请再审,再审法官依被告没有申请再审为由,驳回了福星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福星公司向三亚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承办人员依据再审法院同样的理由,没有支持福星公司的申请; 

 六、遭受1-3101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一样境遇的,1-3102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得到了海南检察院抗诉的支持,海南省高级法撤销了1-3102房案件的,二审的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七、福星公司得知1-3102号房案件,最终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这一新的情况出现,为福星公司鼓起了申请监督复查的勇气,然后,向海南检察院递交了复查抗诉申请,没想到承人孤立的使用证据,违背事实,臆断行事,错误的推定案情,没有支持福星公司的申请;

 八、王海根上述违约行为,均有多方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证实,如一审的庭审笔录和相关案件中的笔录;王海根的自认;东兰公司的陈述;银行转账凭证的备注等等。

福星公司是根据同一单位同一部门作出琼检民(行)监(2018)46000000071号《民事抗诉书》及类案的判决书为“指引”提出的复查,但承办检察官却对同案作出不同抗诉意见的复查决定书,实在令人费解!

同案不同判,希望有错必究,维护司法尊严!

综上所述1-3101房案件和1-3102房案件,是明显的同案不同判案例,请海南检察院尽快撤销不予支持福星公司抗诉的决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号发布的《关于完善统一适用法律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同案必须同判的规定,自行提起再审,尽快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尊严!                    

  世界日报采编部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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