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村干部私卖村集体土地,海口国土部门竟然违法办理土地证
群众来信: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村民王海春实名举报: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农坡经济社前届村干部李传绚、李辉世、吴国曾等五人把三块村集体土地卖给外村人陈吉雄、李宝珍、邢瑞金,每块面积103平方,并在1999年办理了土地证,现在更莫名奇妙的是,这三块土地都落在本村村干部叶纯泽的手中,叶纯泽在这三块地上盖起了三栋高楼,我们怀疑叶纯泽利用手中权利,参与变相倒卖侵占村集体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允许买卖,为何外村人能买卖本村土地并获得土地证呢?这是违法行为。私下买卖村集体土地属于违法行为为何能够办理土地证呢?海口国土局办证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所颁发的土地证当属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合同无效,这是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村干部私自卖集体土地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海口国土局到底依照那条法规把非法买卖的集体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村干部私卖集体土地,变相侵占村民土地。
王海春称:他们一家几百年来世居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农坡经济社,在村中有世代居住祖居和宅基地,村干部私卖给外村人的三块土地跟我们家围墙相连,围墙是1993年建成的,这三块土地是怎么办到土地证的我们都无法理解,村干部当年出示的土地证没有坐标数据的四至图上显示,被出卖的土地四至图离我家围墙还有三米多距离,四至坐标图标定其土地范围在我们围墙之外,而且四周邻居都能签字证明我家祖居地土地范围。
但现在村干部叶纯泽又拿出更新后的土地证坐标,侵占进我王海春围墙内的宅基地,围墙是在他们办证前的1993年建成的,他们这三块卖给外村人非法办土地证证的时间是1999年,当年办理的土地证上的四至坐标图并没有标注坐标。但土地证图纸上可以明确的看到坐标图在我围墙之外,在2013年之后才将土地证坐标位置更新,新的土地证坐标竟然侵入到我家围墙内,侵占我宅基地,损害我家合法权益。
海口国土部门非法为私下买卖集体土地办理土地证,村干部以更新土地证四至坐标侵害村民合法权益,并殴打村民明显涉恶。
王海春称:2020年10月12日,三块土地证的主人没有出现,村干部叶纯泽老婆带领十几个人,对我家围墙进行破坏拆除,期间,对我家里人的制止,他们采取了暴力行为,围殴我家里人导致我家人不同程度受伤,最严重的是我二姐,肋骨被打骨折需要动手术,但派出所只是要求我们协调处理,希望有关部门对他们的涉恶行为查处。
2020年10月13日至17日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事处、新埠街道城市执法中队到现场继续拆除我家围墙,强制清理现场。2022年4月25日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办事处、美兰区新埠街道新东社区居委会、新埠街道城市执法中队、海口市美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对我化粪池进行了拆除,我们再次要求执法单位出示相关手续,但都没有得到回复。这三次执法现场我们曾要求新埠街道城市执法中队等相关部门出示1999年办理土地证的坐标,但海口市土地测绘院美兰测绘队没回复我们。
王海春质疑:1999年办理的土地证上,土地证四至图没有详细的坐标数据,现在新的坐标数据是怎么产生的,要求国土部门出具旧坐标,但国土部门至今没有出示。那么,旧的土地证没有坐标数据,而新的坐标有数据,那新的坐标数据是从何而来的,新坐标四至数据标定时,为什么不通知四至邻舍确权,导致其土地证坐标侵入我家围墙内的宅基地。这几次几个执法部门就是根据这个违法办理的土地证坐标对我们进行执法的。
从始至今,该三块土地证的主人陈吉雄、李宝珍、邢瑞金从未露面,都是由村干部叶纯泽老婆出面,叶纯泽身为村干部,他有什么权利来行使这三块土地的相关权力?村里面的村民都知道这三块土地上的三栋楼房是属于叶纯泽的。作为村干部,明知道私底下买卖土地违法,某些村干部还是利用手中的权利,采取非法手段,侵吞村集体土地,实在可恶!
王海春称:在此我实名向海南纪委和有关部门举报,希望海南纪委等政府有关部门对以下问题进行彻查:1、彻查村干部私下买卖村集体土地行为。 2、彻查海口国土部门违规办理土地证问题。3、彻查叶纯泽非法侵吞集体土地行为及其黑恶行为。维护我家及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既然该村的这块集体土地并没有被征收,那么这些行为就是属于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但重点是,海口国土资源局是依据什么法规为该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我们想问海口市国土局,我国土地使用权性质分为国有和集体你们知道吗?为非法买卖的集体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是依据那条法规?这种无视法律违反程序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村民质疑,对于这一宗非法买卖集体土地,非法办理土地证损害老百姓利益问题,是否存在有腐败问题。村干部和海口国土局涉嫌违法违纪屡遭举报检举未果,到底是什么人在背后充当“保护伞”? 有待海南纪委和有关部门能够介入彻查,对违规违法腐败分子进行惩治,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