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监督:失效身份证、蹊跷验资报告与千户扶贫生计——海南一公司解散案司法判决遭遇全面质疑

2026-01-20 22:14

在海南东方市,东方宝岛石业开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宝岛公司”)的石材开采厂房已沉寂七年。价值数千万元的基础设施在烈日与沙尘中锈蚀,一同被冻结的,还有 1114 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依托于此的脱贫希望。这一切的转折点,源于一场由占比“30%的个人股东”提起的公司解散诉讼。

近日,宝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保贤通过国际记者协会等渠道发出实名投诉,指控海南省三级法院在一起解散公司诉讼中,面对“失效身份证诉讼”、“涉嫌伪造的关键验资证据”、“法律要件适用争议”等一系列重大疑点,作出了导致企业崩塌、扶贫项目濒临“烂尾”的判决。

此案不仅是一桩普通的商事纠纷,更成为检验司法证据审核严谨性、法律适用准确性以及海南省法院司法裁判社会效果观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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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前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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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解散前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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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解散后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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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解散后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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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解散后停产


投资四千多万的石材开采厂区

一、 诉讼根基的连环疑点:从身份到出资的真实性迷雾

本案的诉讼前提——原告郑小红的股东资格及权利基础,在多个环节存在难以自洽的疑问。

1. “幽灵身份证”下的诉讼:程序合法性存疑2019 年 8 月及 2020 年初,郑小红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解除合作与解散公司,其起诉状中使用的身份证号码均为 460032196510100418。然而,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早在 2018 年 3 月 20日就已出具证明,确认该号码系“重、错号”并已注销,其正确号码为 46003219651010041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原告本人使用已注销的法律身份信息提起诉讼,其自身作为诉讼主体的“明确性”与“真实性”已出现严重瑕疵。两级审理法院在判决书中均未对这一关键身份信息冲突予以说明或审查,是否履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要求的“审查证据,辨别真伪”的职责?

2. “阴阳判决”中的出资罗生门:关键证据被指伪造


关于郑小红是否履行 30 万元出资义务,海南法院系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在(2020)琼97 民终 840 号合同纠纷案判决书中,明确记载“郑小红认可其未实缴该 30 万元出资”。然而,在解散公司案中,一、二审法院却采信了海南捷达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捷达所”)的验资报告,认定郑小红已完成出资。

3. 被忽略的“身份合规性”审

投诉方指出,该验资报告赖以成立的核心证据——两张证明存款的“现金存款凭证”复印件(琼02807958),日期、编号、数额及内容笔迹完全雷同,显系从同一张原始凭证上复制而来,缺乏独立的原始凭证支撑。捷达所在 2020 年 8 月 27 日的说明函中明确表示:经我所核查,捷达会验字(2008)第8256号《验资报告》非我所出具,该验资报告的记载内容不代表我所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若该验资报告涉嫌依据不实材料作出,则本案可能触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一再审事由。


4、查投诉材料显示,郑小红在案发期间任职于南方


电网海口市琼山供电公司并担任所长经理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项关于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以及国有企业相关的廉洁从业纪律,其在外投资设立并担任股东的行为本身合规性存疑。法院在审理涉及此类主体股东资格及权益的重大案件时,对此背景未予置评,是否遗漏了可能影响股东权利正当性的审查维度?

二、 司法解散的法定高墙:判决是否逾越了法律边界?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最后手段”,其适用门槛极高。本案判决在法理上存在多处可能突破法定边界的争议。

1. “公司僵局”认定恐被扩大化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将司法解散严格限定于公司治理机制彻底失灵(如股东会、董事会持续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的“僵局”状态。宝岛公司仅有叶保贤(70%)与郑小红(30%)两名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持股超过三分之二的叶保贤完全有权单独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郑小红经公司多次电话通知而拒绝未参与股东会,甚至公司在2011 年 8 月 9 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通知,要求郑小红在 8 月 27 日在公司办公室参与股东会,但郑小红仍然拒绝参加,根据《公司章程》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金应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前投入”与第七条第三款“股东没有按本章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没有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视为自动放弃出资部分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认缴该未出资股东的权利”的特别条款约定看来,郑小红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缴纳出资义务与依据通知而及时参与股东会议,当时已经视为自动放弃其股东身份权利。而其他股东叶保贤已经全部缴纳出资注册资金,且郑小红从2011年后至2000年初诉讼前多年来拒绝参加股东会与任何会议,放弃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故视为在诉讼前已经完全自动抛弃出资部分股权的权利,故完全丧失股东身份资格,依法不能行使其股东身份权利条件。而法院判决仅以“长期未召开股东会”、“股东矛盾”为由解散公司,是否将股东间的人合性纠纷,错误地等同于公司权力机构运行机制的“严重困难”?这涉嫌偏离了立法为防止股东滥用解散诉权、维护公司存续价值所设定的严格本意。


2.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前置程序形同虚设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现有证据材料并未显示郑小红在诉前曾尝试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诸如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对外转让股权等内部救济权利。法院判决中对此要件未进行充分审查和论述,实质上架空了这一重要“安全阀”,可能导致司法解散的轻易启动。

3. 判决理由与法律明文规定直接冲突

投诉方指出,判决中将“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列为支持解散的理由。这直接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相悖。判决理由与司法解释的明文禁止性规定相抵触,构成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情形。


三、 难以承受的判决之重:谁为巨额社会成本买单?

此案判决的社会与经济后果极为沉重,影响远超个案纠纷。

1. 扶贫资产面临重大风险

宝岛公司并非普通企业,其承载着重要的扶贫使命。公司与当地 1114 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了入股合作协议,管理并使用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逾 515.9 万元。

2018年5月29日矿山停产后,公司法人代表叶保贤以诚信做人,以责任担当,回馈社会,事后三年来,公司坚定不移为帮扶 1114 户贫困户分红共计188.24 万元。公司被强制解散,意味着这笔巨额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链条断裂,面临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已脱贫家庭将失去稳定的分红来源,存在引发区域性返贫的严峻社会风险。

2. 民营企业信心与营商环境受损

叶保贤称公司已投入数千万元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因一纸存在重大疑点的判决导致企业资产冻结、运营停摆七年,最终被解散,这对民营企业家


产权和经营权的保护释放出令人不安的信号。此种案例若得不到依法审慎的复查与纠偏,将对地方致力营造的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声誉造成深度损害。

真相不能“沉睡”,司法公正必须“在线”

法院在失效的身份信息、疑点重重的验资报告、可能被指泛化适用的解散条款、以及触目惊心的社会后果——宝岛公司解散案交织的疑云太过浓重。这不仅是对个案当事人权益的裁决,更是对司法如何对待证据、如何解释法律、如何权衡法理与情理的公开拷问。

当价值数千万元的实体投资化为锈迹,当千余户脱贫家庭的希望系于一线,司法判决的每一个细节都必须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

我们呼吁:

· 海南省上级法院司法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应高度重视此案所暴露的“身份瑕疵”、“证据真伪”、“法律适用冲突”等重大程序与实体问题,依法启动审慎的复查或监督程序,查明验资报告等关键证据的真伪。

· 新闻媒体与公众舆论应持续关注此案进展,以客观、理性的监督推动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让案件真相得以澄清。

· 社会各界应共同思考,在优化营商环境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国家战略背景下,司法应如何以更严谨、更周全、更负责任的姿态,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我们期待,所有疑问都能通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得到解答,让司法的终局裁决,不仅了结一桩讼争,更能修复受损的信任,捍卫不容践踏的法律尊严与不容辜负的民生期待。

【编辑:黄永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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